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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“关于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”的答复中规定:“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涂改、伪造病案行为的,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,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。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。如确系涂改、伪造病案,由实施涂改、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。”“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。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不属此列。若去除涂改、伪造部分后,病案无法进行鉴定,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,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。”
据此,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,进行司法鉴定。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,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,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,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。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,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同时,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,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,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医院承担责任。
首先保护好意外死亡的尸体,做好对病人家属的安抚工作。然后由医患检三方组成的医疗事故调查组进行司法调查,根据实际情况定责。给出合乎情理的实事求是的具有司法意义的解释。至于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先由医患双方在检方在场的情况下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由司法机关呈请法院依法裁定
保护死者尸体维护现场。…1家属要保持冷静,千万不要冲动。2向法院申请调查和通知相关部门跟司法鉴定来调查此事+3调查患者因什么原因导致死亡…4查是否诊断不确定患者病情然后开药给患者服用导致死亡。5调查患者是否因为有什么严重的病没有查出来不,然后医生乱开药给患者服用导致死亡或者是因为突发疾病+6调查医院有没有给患者使用过期药物然后导致患者死亡。?一切要按法律规定来的。要走正规的路程。如果诊断有错误然后乱开药给患者服用导致死亡。然后再向法院起诉医院。
回答这个问题,不能单一就“什么责任”来说,需要把问题范围扩大一些
因为图片不全,有些地方也不太>清晰/p>
首先,这个鉴定是甚至性质的鉴定,是有法律效应的还是怎样?
其次,需要提的,不管怎样,这个鉴定,也说明了所谓“告不赢医院的”“尸检没用的”,“医疗鉴定都是医院勾结的,不会帮你的”,不见得是所谓的客观。(肯定有不良现象,不管哪个行业,但真没必要“绝对是黑的”)
说到鉴定,里面提及了“过敏反应”,但好像没指出(也可能没法指出)是哪个药物造成。这也是一个关键。
比如,药物使用有没有违规,比如剂量、配伍等,如果违规,那肯定是医院过错造成。如果使用没有问题,那只是一个医学上常见又不常见的“过敏”事件罢了。
再回到“死亡原因”,虽然鉴定提及了“出血性肺炎”和“过敏”联合导致。但好像也没有指出哪一个因素比较大(也可能确实没办法证明)。也就是因为病情为重,过敏加速病情恶化,还是过敏直接导致病情“进一步”加重直接影响病情,不好确认。
但,鉴定提到一个,就是过敏后“处置”有问题。也就是可能存在处置不当、导致本可避免的死亡发生了,这就是问题关键。如果是这样,那医院就得承担这部分责任。
总的来说,不存在医院“故意害死”你的情况,病情往往是变化迅速,“感冒”都可能会死人的,不存在说“小感冒都给治死了”,相信医院更希望把你治好,而不是“治死”。
所以,这个事情,不存在说医院故意害你。从追责来说,要么能证明医院是违反药物使用,不然就只是一个“过敏”案例罢了。(针对病情治疗,有其它问题另说),这是定性。
然后是追究“过敏处置”问题,这个目前看,可能性相对大,如果举证证明,那医院对这个是负相应大的责任。
但不管怎样,病,不是医院害的,过敏,是个人体质问题(明知过敏,还用这种药的,除外),这个问题重点在“治疗有无违规”“处置是否得当上”,不管怎样,按鉴定意见看,医院有责任,但责任大小得看具体证据而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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